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208刑初10号。法院认定刘谊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辩护人董兴亮、张庆方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皖0208刑初10号
  • 法院: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三检刑诉〔2017〕4号
  • 辩护人:董兴亮、张庆方律师(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谊原系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08年起同意刘某1经营的威钻公司(后变更正巨公司)以议价形式、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公司供应PDC钻头及配件至2012年;经鉴定,自2009年至2012年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844.64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刘谊辩称对罪名不持异议,但主张是为公司长远利益、2012年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辩护人提出未违背忠实义务、损失数额认定错误等。法院认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对不构成犯罪及损失责任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谊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领导打招呼、为公司求支持、自己后来不再管具体事务,本例仍定罪并判处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同意关系企业明显高于市价供货,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归还、为了公司长远利益、起诉的是挪用,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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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罪名对照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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