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2刑初138号。法院认定陈庆海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辩护人阚军、王一川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沪0112刑初138号
  •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214号
  • 辩护人:阚军、王一川律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11月9日、10日,刘园园两次溜门窃得人民币1,700元后被抓获并如实交代。11月23日,陈庆海受刘园园哥哥刘应召委托担任辩护人。此后刘园园翻供。12月中旬某日,为使刘园园逃避制裁,陈庆海和刘应召至于俊龙暂住处,授意、指使于俊龙向司法机关谎称涉案现金已在他处找到、实际并未被窃。于俊龙多次虚假陈述。2018年5月22日陈庆海被传唤到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庆海对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其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因如实供述从轻,对免予刑事处罚意见以情节并非轻微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庆海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已经如实供述、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拘役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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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六条。罪名对照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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