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82刑初603号。法院认定杨智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陈建远律师(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浙0382刑初603号
-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乐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
- 辩护人:陈建远律师(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5月24日20时21分,杨智华编造某医科大学发生外籍留学生性侵中国女学生的虚假信息,通过微博账号发布并转发到微博群让他人转发。该微博被转发4409次,评论1465次,阅读871140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杨智华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随案移送手机两部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智华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网上跟风、阅读量是别人转出来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微博编造虚假警情并号召转发,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阅读量是别人转出来的,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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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罪名对照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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