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刑初86号。法院认定朱德洪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秦韬、朱薛峰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沪01刑初86号
-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检一分诉刑诉[2017]84号
- 辩护人:秦韬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朱薛峰律师(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5月,朱德洪与杨绍东合谋拉抬宏达新材(002211)价格后高位减持分成,窦晔文介绍并约定分得获利百分之十。朱德洪分三次通过大宗交易将共计4,788万股减持至杨绍东控制的账户,公司陆续发布投资利好并泄露给杨绍东。杨绍东以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拉抬股价。至2014年12月10日,该股累计成交量10.6亿余股,股价由5.15元上涨至8.93元,涨幅73.40%。同期杨绍东控制的49个账户浮盈111,609,018.07元,后因股价下跌未实际获利。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认定朱德洪作为实际控制人与杨绍东、窦晔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股票价格及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朱德洪、杨绍东系主犯,窦晔文系从犯。因自首、预缴罚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德洪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杨绍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窦晔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说明
说是最后没有实际获利、已经自首、起诉书写的是内幕交易,本例对朱德洪仍定操纵证券市场罪;法院适用缓刑四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合谋拉抬股价后减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节目荐股、最后没赚到钱、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单处罚金或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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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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