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102刑初629号。法院认定王某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辩护人曾宁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鄂0102刑初629号
-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719号
- 辩护人:曾宁律师(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7月,王某被聘任为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理。任职期间,在郑州期货市场CF603、CF607和CF611三个期货合约上,通过个人期货账户与其掌控的公司所属多个期货账户多次对敲。王某共获利人民币225,700元,造成银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3,050元。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3月14日,其与公司及子公司共11个账户相互间进行CF603交易量2,708手,占同期郑州商品交易所该合约交易量的34.95%。2016年9月8日接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后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某对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曾宁提出认罪态度较好、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法院认定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因自首、赔偿并谅解、自愿认罪,从轻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已经取得谅解、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拘役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多个账户对敲期货,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节目荐股、最后没赚到钱、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单处罚金或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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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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