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林刑初字第437号。法院认定李普等使用假币,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林刑初字第437号
- 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林检刑诉(2009)第52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8年11月起,李普、暴永顺在惠客超市合谋用假人民币换取真人民币。李普购买假人民币5000元,让员工谢建坡、李彦青在顾客付款时用事先放好的假币调换,使用假币4000余元。李普、暴永顺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持有剩余部分未达追诉标准,持有假币罪不成立;四人均为主犯,李普、暴永顺自首,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普、暴永顺、谢建坡、李彦青犯使用假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禁品假币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员工按老板安排调包,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超市用假币调包顾客,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按老板安排,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持有、使用假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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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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