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真实判例

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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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罪判例:超市调包使用4000余元,缓刑

河南林州(2009)林刑初字第437号:李普等购买5000元使用4000余元后各缓刑一年。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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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判例:九次使用共计5500元,缓刑

山东滕州(2017)鲁0481刑初210号:朱某某九次使用假币5500元后缓刑六个月。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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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判例:藏匿八十张查获七十张,缓刑

浙江义乌(2015)金义刑初字第274号:马某持有百元假币七十张后缓刑一年。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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