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022刑初24号。法院认定刘伟持有伪造的发票,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1022刑初24号
-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三检刑诉[2017]1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因结算工程款需要发票,委托陈某开具;陈某找到刘伟,刘伟通过路边小卡片联系他人开具票面金额868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后经查询此票不存在。刘伟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且已退赃。王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伟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如实供述并退出违法所得,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伟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赚了四千元、税款已经补上,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明知是伪造发票仍持有并转交他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赚了四千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