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烈刑初字第00127号。法院认定陈晓晗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烈刑初字第00127号
- 法院: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晓晗以合作社名义申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40份,以开票金额1%的价格非法出售,陈晓晗分得795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陈晓晗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晓晗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用合作社证件、只分了一部分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合作社证件领可抵税发票再卖掉,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用合作社证件,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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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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