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507刑初9号。法院认定周蒋龙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辩护人吕红芳律师(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0507刑初9号
  • 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吕红芳律师(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周蒋龙明知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介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8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1732394.5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63464.8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吕红芳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蒋龙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63464.8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介绍开票、没有自己开,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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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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