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521刑初25号。法院认定贷款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1521刑初25号
- 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罗检刑诉(2017)1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10月11日,翁俊伙同他人持刘某、易某、梁柱、张焕成身份证复印件,采取拼接易某的照片和刘某的身份信息的方式,以刘某为主贷人,采取拼接梁柱的照片和张焕成的身份信息的方式,以张焕成为担保人,在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骗取贷款2万元,期限一年;到期后拒不归还。2015年立案。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本息。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翁俊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案发后归还全部本息。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拼接身份证办贷,本例仍定罪。还清本息后免予刑事处罚,不是“还了就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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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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