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481刑初588号。法院认定高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辩护人黄海运律师(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0481刑初588号
-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黄海运律师(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8月,高某某伙同他人至湖南省桃源县,用探针、铁锨盗掘古墓葬,挖出陶鼎、木俑、彩绘陶鼎盖等,经鉴定为战国晚期楚国墓葬,墓葬基本被破坏。2016年12月13日晚,高某某又伙同他人在滕州市官桥镇大韩村麦地用探针、铁锨盗挖土坑两处,案发地属枣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韩村遗址本体保护范围,文化层被严重破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黄海运到庭参加诉讼。高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说明
说是外省那次墓葬还没列入文保单位、本地只挖了两个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结伙盗掘古墓葬并破坏遗址,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没列入文保单位,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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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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