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大白话:明知那里是有历史价值的古遗址或古墓,还带着探针、洛阳铲、铁锨去挖,就可能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它和倒卖文物罪容易混:倒卖盯的是把禁止经营的文物买进卖出;本罪盯的是动手挖遗址、挖古墓。它和故意损毁文物罪也不是一回事:损毁文物可以是砸、改、拆已经暴露的文物;本罪是以盗掘方式破坏遗址或墓葬。

常见高风险场景:结伙到外省挖战国墓葬、在承包地里用洛阳铲挖古墓、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城墙上挖坑找古钱。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没挖到东西、只挖了一个小坑、鉴定说损坏轻微,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对象不是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没有盗掘故意、应认定为其他罪名、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缓刑、河南缓刑、江苏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结伙盗掘战国墓葬并在市级遗址挖坑,罚金四万元后缓刑四年

案号:(2017)鲁0481刑初588号 |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黄海运律师(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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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8月,高某某伙同他人至湖南省桃源县,用探针、铁锨盗掘古墓葬,挖出陶鼎、木俑、彩绘陶鼎盖等,经鉴定为战国晚期楚国墓葬,墓葬基本被破坏。2016年12月13日晚,高某某又伙同他人在滕州市官桥镇大韩村麦地用探针、铁锨盗挖土坑两处,案发地属枣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韩村遗址本体保护范围,文化层被严重破坏。辩护人黄海运律师(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高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说明

说是外省那次墓葬还没列入文保单位、本地只挖了两个坑,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用金属探测仪和铁锹参与盗掘战国至唐宋遗址,罚金2000元后缓刑

案号:(2020)豫1122刑初2号 | 法院:临颍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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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梁远征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刘保刚在承包地挖土时发现古代陶瓷碎片后,伙同他人用探针、洛阳铲、金属探测仪盗掘。梁远征到过挖掘现场三四次,用金属探测仪探测并用铁锹参与挖掘。经鉴定,被盗现场为战国、汉魏、唐宋时期的遗址和墓葬,对遗址和墓葬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梁远征认罪认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梁远征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梁远征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明

说是只去了三四次、主要是别人挖的,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城墙挖出1.4米盗坑未获文物,罚金一万元后缓刑

案号:(2020)苏0722刑初213号 | 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马林律师(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臧靖律师(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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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朋威、周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9月23日下午,二人预谋踩点后,使用铁锨在国务院核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阳城遗址”西门南侧斜坡盗掘,未挖到文物后离开,留下长1.4米、宽1.1米、深1.1米盗坑一个。经鉴定,对遗址本体局部造成轻微损坏。二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辩护人马林律师(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臧靖律师(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朋威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没挖到东西、鉴定认为损坏轻微,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予追诉。本页山东例破坏战国墓葬并损毁市级遗址,河南例破坏战国至唐宋遗址墓葬,江苏例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挖出1.4米盗坑。

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没挖到文物就一定不立案”。

六、完整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符合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四年、缓刑二年、缓刑三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 客观: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倒卖文物罪倒卖针对买卖禁止经营的文物;本罪针对盗掘遗址或墓葬本身。

本罪 vs 故意损毁文物罪损毁文物针对已暴露的受保护文物;本罪针对以盗掘方式破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对象不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
  • 没有盗掘故意,属于正常施工或不知情;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未获取文物、损坏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或认定为情节较轻。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认罪认罚、作用较小、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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