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淅刑初字第198号。法院认定袁兴军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淅刑初字第198号
  • 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淅检刑诉(2011)15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11月17日,袁兴军、袁军伟、袁卷成合伙在淅川县大石桥乡毛坪村割挑岭地里盗挖恐龙蛋化石,袁军伟购买了风钻、电线等工具,3人连续挖了4天后辛保国加入,第5天挖出恐龙蛋化石十余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四名被告人对事实均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袁军伟、袁卷成、辛保国系自首,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袁兴军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明

说是合伙开挖、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自首、悔罪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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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二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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