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真实判例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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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例:合伙用风钻盗挖恐龙蛋化石十余枚,有期徒刑缓刑
河南淅川(2011)淅刑初字第198号:袁兴军等人挖出恐龙蛋化石十余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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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例:在国家级重点保护产地盗掘鱼类化石150公斤,有期徒刑缓刑
湖北松滋(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167号:骆某甲盗掘鱼类化石150公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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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例:夜里进省级自然保护区挖化石,有期徒刑缓刑
辽宁义县(2017)辽0727刑初152号:常某某在西山保护区挖化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