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泌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泌刑初字第00102号。法院认定李某某犯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王修科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泌刑初字第00102号
  • 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泌检刑诉(2015)53号
  • 辩护人:王修科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某等人开发房地产资金链断裂后,通过开立对公账户并用假印鉴转款;李某时任官庄信用社主任,制作假印鉴办理转款;2013年6月21日李某某在明知印鉴虚假的情况下仍参与相关付款环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等情节,对其所犯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是按安排操作、没有自己拿钱,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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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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