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大白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本罪。常见情形是客户经理明知贸易背景虚假、保证金不足、发票造假,仍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外付款或提供保证。公开判决里有时写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属于本罪的选择性罪名。它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容易混:那一罪盯申请人骗贷、骗票;本罪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承兑、付款、保证。它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也可能交叉,但本罪专盯票据环节。

常见高风险场景:明知客户虚构贸易、无真实经营仍办承兑汇票;明知印鉴造假仍对外付款;明知担保无效仍出具保证。本页两例分别来自浙江、河南公开裁判。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说是「只是走流程」「领导口头同意」「客户后来补了材料」,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主体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票据本身并未违法、未造成重大损失、证据不足、应定其他罪名,都是常见争点。自首、坦白、认罪,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轻判。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实刑。本页两例分别为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已经退赔或主动投案,不能保证一定轻判。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两例分别为浙江缓刑、河南免于刑事处罚。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可核一审公开刑初文书目前仅两例,待系统升级后补充更多省份案例。

案例一:明知贸易背景虚假仍违规办理六百万元承兑汇票,缓刑

案号:(2016)浙0106刑初00092号 |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西检公诉刑诉(2016)96号 | 辩护人:郑虹律师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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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3月,李某以杭州集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虚构贸易背景、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兰里支行申请汇票承兑。时任该行客户经理的毛某甲,明知李某借用平台公司、该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也无能力提供保证金、贸易背景虚假,在没有核实财务报表真实性、没有贷前贷后调查、没有要求担保人面签、没有核实增值税发票真伪等情况下违规办理承兑业务,并帮李某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作为保证金,于2012年3月6日向李某发放人民币6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后李某没有归还资金。辩护人郑虹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毛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其认罪等情节,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毛某甲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只是帮客户走流程、保证金后来有人凑、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四年。

案例二:配合他人用假印鉴办理对公转款,免于刑事处罚

案号:(2015)泌刑初字第00102号 | 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泌检刑诉(2015)53号 | 辩护人:王修科律师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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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公开文书记载:张某某、李某、禹某某开发房地产项目资金链断裂后,商议通过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并用假印鉴转款使用;李某时任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主任,张某某在该联社车站信用社工作。后通过中间人让柳某某以南阳高新区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在官庄信用社开立一般对公账户;李某将预留在银行的印鉴片复印后制作假印鉴,由工作人员带假印鉴办理转款业务。2013年6月21日,李某某在明知印鉴虚假的情况下仍参与相关付款环节。辩护人王修科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等情节,对其所犯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是按领导安排操作、没有自己拿钱、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法院对其所犯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关键看是否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在票据业务中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本页浙江例涉及违规办理六百万元承兑汇票;河南例涉及明知假印鉴仍参与付款。不能据此承诺「只是经办就一定没事」,也不能承诺「认罪就一定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宽。本页两例主文分别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免于刑事处罚。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财产安全。
  • 客观: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
  • 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主观:故意,即明知票据违法仍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盯申请人骗贷、骗票;本罪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承兑、付款、保证。

本罪 vs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后者盯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环节舞弊;本罪盯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环节。

本罪 vs 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票诈骗;本罪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违规办理业务造成损失。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主体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行为不属于票据业务;
  • 票据并未违反票据法规定,或未造成重大损失;
  • 主观不明知,证据不足;
  • 应认定为其他罪名,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9.2 不起诉辩护

损失较小、从犯、自首、坦白、认罪、积极退赔,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自首、坦白、认罪、退赔。不能事先承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本页两例分别为缓刑、免于刑事处罚,不能事先保证一定轻判。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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