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大白话:管发票、管抵扣、管退税的税务人员,看人情、收好处,不该卖的发票卖了、不该抵的税抵了、不该退的税退了,国家因此少收一大笔税,就可能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公开判决里常见写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指的是同一条。它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容易混:那边盯该征不征;本罪盯发售发票、抵扣、退税环节。它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不一样:虚开盯的是开票的人;本罪盯的是税务人员乱卖票。

常见高风险场景:同事请托违规卖运输发票、给亲戚花木场违规核定票种、放松监管让公司领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页三例分别来自河南、浙江、广东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说是只是帮同事、税款已经补上、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不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徇私、国家利益没有遭受重大损失、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补税、退赃,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已经补税,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南免予刑事处罚、浙江有期徒刑三年、广东有期徒刑二年。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本页只摘公开主文和定罪事实。

案例一:地税发票管理员应同事请托违规卖出三本运输发票,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2)平刑初字第279号 | 法院: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信平检刑诉(2012)25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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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2)258号起诉书指控李昌霞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公开文书记载:李昌霞任平桥区地税局车辆管理办公室会计兼发票管理员期间,2007年2月2日应同事王晓毓请托,以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客运公司名义将编号00029251-00029275的运输统一发票违规发售;2007年9月21日、2009年4月17日应同事陈辉请托,再以金桥运输服务公司、第五客运公司名义违规发售两本发票。三本万元版手开票共计75份,已使用54份,共开金额855892.94元,导致税款流失48498.68元,案发前税款及滞纳金已补交。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昌霞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因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认定自首,税款已补交,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昌霞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是帮同事、税款已经补上、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国税人员给堂弟六家花木场违规发售发票四百六十三份,有期徒刑三年

案号:(2013)甬奉刑初字第1155号 | 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奉检刑诉(2013)902号 | 辩护人:何琳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所在律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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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902号起诉书指控孙某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受贿罪。公开文书记载:2008年10月至2013年3月,孙某利用担任奉化市国税局溪口分局营业厅组长、协助税管员等职务,明知堂弟孙宁没有种植花木,仍为孙宁登记的绿宁、欣荣、财旺、叶林、绿禾、汉风六家花木场违规办理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等事务。法院认定其违规发售发票463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认定多次收受孙宁等人贿赂。孙某投案。辩护人何琳到庭。公开文书未记载所在律所。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孙某对事实无异议。何琳提出初犯、自首、认罪,接受俞金波二十二万元系共同受贿,两罪有关联,请求较大幅度从轻。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和受贿罪,因自首、补缴190余万元税款从轻,对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补税、两罪有关联,本例仍定罪;发售发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税务管理员放松监管让公司领走十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期徒刑二年

案号:(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472号 |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东)
起诉书:越检刑诉[2014]1586号 | 辩护人:朱延律师(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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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4]1586号起诉书指控林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公开文书记载:2002年6月至2003年1月,林某利用担任越秀区国税局第三管理分局税务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同事郑某请托,使广州市柯特贸易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本共计275份,并收受现金82000元。该公司使用上述发票为其他单位虚开228份,涉及金额17947248.99元,税额3051032.61元。林某投案并退缴82000元。辩护人朱延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林某对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朱延提出受贿数额存疑、自首、初犯、已退赃,请求从轻。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对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扣押违法所得8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退赃、只是同事请托,本例仍定罪;发售发票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本页三例分别为免予刑事处罚或实刑。不能据此承诺「只是帮同事卖票就一定不构罪」,也不能承诺「已经补税就一定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免予刑事处罚,有期徒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二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利益。
  • 客观: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主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故意,并有徇私情节。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后者针对该征不征、少征;本罪针对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环节。

本罪 vs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者针对开票人;本罪针对税务人员乱卖票、乱抵扣、乱退税。

本罪 vs 逃税罪逃税针对纳税义务人;本罪针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本页河南例主文只定本罪;浙江、广东例同时认定受贿罪。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行为人不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没有徇私;
  • 国家利益没有遭受重大损失;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自首、补税、退赃,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税款已补、情节轻微。本页有免予刑事处罚例,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本罪无罪全文,不能事先承诺无罪、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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