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472号。法院认定林某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辩护人朱延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472号
-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越检刑诉[2014]1586号
- 辩护人:朱延律师(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2年6月至2003年1月,林某利用担任越秀区国税局第三管理分局税务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同事郑某请托,使广州市柯特贸易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本共计275份,并收受现金82000元。该公司使用上述发票为其他单位虚开228份,涉及金额17947248.99元,税额3051032.61元。林某投案并退缴8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林某对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朱延提出受贿数额存疑、自首、初犯、已退赃,请求从轻。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对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扣押违法所得8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退赃、只是同事请托,本例仍定罪;发售发票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放松监管让公司违规领专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帮同事、税款已经补上、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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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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