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平刑初字第279号。法院认定李昌霞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平刑初字第279号
- 法院: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信平检刑诉(2012)25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昌霞任平桥区地税局车辆管理办公室会计兼发票管理员期间,2007年2月2日应同事王晓毓请托,以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客运公司名义将编号00029251-00029275的运输统一发票违规发售;2007年9月21日、2009年4月17日应同事陈辉请托,再以金桥运输服务公司、第五客运公司名义违规发售两本发票。三本万元版手开票共计75份,已使用54份,共开金额855892.94元,导致税款流失48498.68元,案发前税款及滞纳金已补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昌霞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因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认定自首,税款已补交,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昌霞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是帮同事、税款已经补上、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税务人员应同事请托违规卖发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帮同事、税款已经补上、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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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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