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甬奉刑初字第1155号。法院认定孙某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辩护人何琳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甬奉刑初字第1155号
  • 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奉检刑诉(2013)902号
  • 辩护人:何琳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所在律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8年10月至2013年3月,孙某利用担任奉化市国税局溪口分局营业厅组长、协助税管员等职务,明知堂弟孙宁没有种植花木,仍为孙宁登记的绿宁、欣荣、财旺、叶林、绿禾、汉风六家花木场违规办理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等事务。法院认定其违规发售发票463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认定多次收受孙宁等人贿赂。孙某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孙某对事实无异议。何琳提出初犯、自首、认罪,接受俞金波二十二万元系共同受贿,两罪有关联,请求较大幅度从轻。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和受贿罪,因自首、补缴190余万元税款从轻,对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补税、两罪有关联,本例仍定罪;发售发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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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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