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06刑初00092号。法院认定毛某甲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郑虹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106刑初00092号
-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西检公诉刑诉(2016)96号
- 辩护人:郑虹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毛某甲时任兰里支行客户经理,明知李某借用平台公司、贸易背景虚假、无能力提供保证金,仍违规办理人民币600万元承兑汇票,并帮李某借款200万元作保证金;到期后李某未归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毛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其认罪等情节,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毛某甲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只是帮客户走流程、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四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明知贸易背景虚假仍违规办理承兑汇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走流程、领导口头同意、客户后来补了材料,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轻判。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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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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