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06刑初00092号。法院认定毛某甲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郑虹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106刑初00092号
  •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西检公诉刑诉(2016)96号
  • 辩护人:郑虹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毛某甲时任兰里支行客户经理,明知李某借用平台公司、贸易背景虚假、无能力提供保证金,仍违规办理人民币600万元承兑汇票,并帮李某借款200万元作保证金;到期后李某未归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毛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其认罪等情节,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毛某甲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只是帮客户走流程、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四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