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291刑初278号。法院认定于挺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于梦婷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辽0291刑初278号
  • 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大开检诉刑诉[2016]258号
  • 辩护人:于梦婷律师(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1999年1月,他人将进口矿山机械用轮胎单价由9928美元/条改为2410美元/条报关,偷逃税款838620.87元。于挺时任大连海关技术处应用科科员,私自登录他人海关系统账户,将报关单单价改回9928美元/条,使对方完成外汇核销。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于挺对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于梦婷提出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初犯。法院认定构成放纵走私罪,被劝返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税款损失已追返,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于挺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是改系统记录、已经投案、税款后来追回来了,本例仍定罪;因自首等情节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登录他人账号改报关单价帮走私核销外汇,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放了一部分、已经自首、税款后来追回来了,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或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放纵走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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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一条。罪名对照见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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