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云2823刑初42号。法院认定陆淑瑶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傅启斌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云2823刑初42号
  • 法院:勐腊县人民法院(云南)
  • 起诉书:腊检公诉刑诉(2018)43号
  • 辩护人:傅启斌律师(云南兴边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7月19日、7月25日,陆淑瑶任勐腊海关监管科关员期间,受朋友吴某之托,先后两次趁值班之际,在明知对方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的情况下,私放吴某安排的装有从老挝国走私入境货物的车辆。核定应缴税额为110656.42元人民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陆淑瑶对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傅启斌提出有自首、刚达立案条件,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放纵走私罪,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陆淑瑶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帮朋友、已经自首、刚达立案标准,本例仍定罪;因自首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值班时私放未报关走私货车,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放了一部分、已经自首、税款后来追回来了,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或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放纵走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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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一条。罪名对照见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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