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323刑初664号。法院认定闫留申非法捕捞水产品,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豫1323刑初664号
- 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西检刑诉(2021)54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闫留申在河道里多次放置地笼捕鱼,共捕捞鱼类二三十斤,部分自己食用,部分出售。后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闫留申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认定自首并认罪认罚,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闫留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说明
鱼不多、自己也吃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河道里放地笼,可能构成本罪。
- 数量不大,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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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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