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323刑初664号。法院认定闫留申非法捕捞水产品,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豫1323刑初664号
  • 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西检刑诉(2021)54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闫留申在河道里多次放置地笼捕鱼,共捕捞鱼类二三十斤,部分自己食用,部分出售。后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闫留申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认定自首并认罪认罚,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闫留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说明

鱼不多、自己也吃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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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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