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非法捕捞水产品?
大白话: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用国家禁用的网具、电鱼、地笼去捕鱼,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它和非法采矿罪容易混:非法采矿看的是没证挖矿;本罪看的是违规捕捞水产品。
常见高风险场景:禁渔期出海用禁用渔具、河道里放地笼、在保护区用三重刺网。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鱼不多、自己吃了,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未在禁渔期禁渔区、未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未达情节严重,都是常见争点。依法可能适用缓刑,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自首、认罪认罚,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终审无罪、免刑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江苏缓刑、河南缓刑、安徽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禁渔期出海使用禁用渔具捕得20099.30千克,主犯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相昌乐等十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文书记载:相昌乐、王为锋共谋后召集他人,于禁渔期内驾驶渔船至黄海海域,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共捕得渔获物20099.30千克。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十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相昌乐、王为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说明
鱼被没收了,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禁渔期在河道放置地笼捕鱼二三十斤,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1)542号起诉书指控闫留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文书记载:闫留申在河道里多次放置地笼捕鱼,共捕捞鱼类二三十斤,部分自己食用,部分出售。后主动投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闫留申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认定自首并认罪认罚,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闫留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说明
鱼不多、自己也吃了,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在保护区使用三重刺网捕得11公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3)537号起诉书指控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文书记载:朱某在芡河湖大银鱼省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捕区),使用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被现场查获,渔获物重11公斤。辩护人刘叶玲律师(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只有十一公斤,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情节严重即可追诉。本页海门例渔获物20099.30千克,西峡例地笼捕鱼二三十斤,怀远例保护区三重刺网捕得11公斤。
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鱼少就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页三例均适用缓刑。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水产资源保护制度。
- 客观: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vs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者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罪针对一般水产品的违规捕捞。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vs 行政违法:行政处罚不等于一定不构成刑事犯罪。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不是禁渔期禁渔区,也未使用禁用工具方法;
- 未达情节严重;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量小、已坦白、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从犯、认罪认罚。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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