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邯山刑初字第00153号。法院认定宋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唐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周志河、李炳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邯山刑初字第00153号
  • 法院: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冀邯山检刑诉字(2015)第158号
  • 辩护人:周志河律师(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辩护宋某);李炳辉律师(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辩护赵某);唐某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宋某、赵某、唐某系成安县国土局人员。张付栋伪造公章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挂牌,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44万元流失。公开文书记载有自首情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三人有自首情节。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造成国有资产44万元流失;宋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只是配合挂牌,本例仍定罪;宋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唐某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