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邯山刑初字第00153号。法院认定宋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唐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周志河、李炳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邯山刑初字第00153号
- 法院: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冀邯山检刑诉字(2015)第158号
- 辩护人:周志河律师(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辩护宋某);李炳辉律师(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辩护赵某);唐某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宋某、赵某、唐某系成安县国土局人员。张付栋伪造公章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挂牌,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44万元流失。公开文书记载有自首情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三人有自首情节。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造成国有资产44万元流失;宋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只是配合挂牌,本例仍定罪;宋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唐某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国土人员配合伪造公章后挂牌低价出让,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退赃、估价有争议,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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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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