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北刑初字第368号。法院认定尚××、孟一×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一×、王一×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胡明、张盈、陈向娟、邱凯、王寒松、杨玉芙、焦洪宝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北刑初字第368号
  • 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天津)
  • 起诉书: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384号
  • 辩护人:胡明律师(天津良择律师事务所);张盈、陈向娟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邱凯、王寒松律师(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杨玉芙律师(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焦洪宝律师(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尚××时任武清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徇私指使赵一×、王一×,违规低价出让25248.7平方米土地给孟一×水泥厂,造成损失6351272.11元。孟一×退赃6351272.11元,发还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尚××徇私指使下属违规低价出让,孟一×取得土地;孟一×已退赃6351272.11元发还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可从宽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尚××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孟一×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赵一×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一×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孟一×退赃6351272.11元发还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说明

说是已经退赃、发还政府,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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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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