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甘2901刑初52号。法院认定张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牟进贤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甘2901刑初52号
- 法院:临夏市人民法院(甘肃)
- 起诉书:临市检公诉刑诉(2016)第54号
- 辩护人:牟进贤律师(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张某某担任积石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对未经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47724.457平方米(合计71.587亩)。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某辩称发证已经县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牟进贤提出被告人不具有决定权、达不到情节严重。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对已经县政府审批的30宗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自己只有审核权、领导也签了字、没有徇私故意,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局长给未征收的集体土地颁发国有土地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领导也签了字、证后来注销了、自己只是审核不是审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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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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