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大白话:管地的人,不该批的地批了、不该发的证发了,把基本农田、集体土地、保护区里的地给占用出去,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公开判决里常见写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指的是同一条。它和滥用职权罪容易混:滥用职权覆盖面更宽;本罪专门盯非法批地。它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不一样:那边盯的是自己占农用地;本罪盯的是有审批权的人乱批。

常见高风险场景:国土所长吃请后批基本农田建房、局长给没征收的集体土地发国有土地证、保护区里的沼泽地被办成耕地证。本页三例分别来自河南、甘肃、黑龙江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说是领导也签了字、证后来注销了、自己只是审核不是审批,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批准权、没有徇私、情节未达严重、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认罪、土地未被实际开垦,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实刑。已经自首,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南免予刑事处罚、甘肃免于刑事处罚、黑龙江免予刑事处罚。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本页只摘公开主文和定罪事实。

案例一:国土所长吃请后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09)汝刑初字第101号 | 法院:汝南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汝检刑诉(2009)12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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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125号起诉书指控任创举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公开文书记载:2006年底至2008年,任创举担任汝南县国土资源局马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在接受他人请吃或少量代金券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梁祝镇部分村民占用基本农田10.385亩。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任创举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任创举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吃了顿饭、批的是村民建房、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局长给未征收的集体土地颁发国有土地证,免于刑事处罚

案号:(2016)甘2901刑初52号 | 法院:临夏市人民法院(甘肃)
起诉书:临市检公诉刑诉(2016)第54号 | 辩护人:牟进贤律师(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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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6)第54号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公开文书记载: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张某某担任积石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对未经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47724.457平方米(合计71.587亩)。辩护人牟进贤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某辩称发证已经县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牟进贤提出被告人不具有决定权、主观上没有明知违法而批准的故意,也达不到情节严重。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对已经县政府审批的30宗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自己只有审核权、领导也签了字、没有徇私故意,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把保护区沼泽地办成耕地使用证,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黑0833刑初51号 | 法院:抚远县人民法院(黑龙江)
起诉书:黑抚检诉刑诉[2016]5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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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4月,三人在办理抚抓国用(2011)第0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明知该区域在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且为沼泽地、水面,仍为宫某某办出地类用途为耕地、面积4.48公顷(67.2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后被注销。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三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张某某、汪某某系主犯,刘某某系从犯,三人均自首,土地未被开垦且证件已注销,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证后来注销了、地没被开垦、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自首、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开文书常写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其他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应予追诉。本页三例均为免予或免于刑事处罚。不能据此承诺「土地没被开垦就一定不构罪」,也不能承诺「已经自首就一定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免予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对土地的正常管理秩序。
  • 客观: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
  •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滥用职权罪后者是一般规定;本罪是非法批地的特别规定。

本罪 vs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后者针对自己非法占农用地的人;本罪针对有权批地的人乱批。

本罪 vs 贪污罪同时侵吞公款的,可能数罪并罚。本页三例主文均只定本罪并免予或免于刑事处罚。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批准权,只是经办、调查;
  • 已经依法报请县级以上政府审批;
  • 情节未达追诉标准;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自首、从犯、土地未被实际占用,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认罪、证件已注销。本页三例均免予或免于刑事处罚,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本罪无罪全文,不能事先承诺无罪或免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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