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322刑初24号。法院认定陶某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川0322刑初24号
  • 法院:富顺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陶某某受邀到通江广场饭店吃饭,席间为帮人助威,将放在摩托车上的改装射钉枪取出,朝天空射击了两枪示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陶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助威,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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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三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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