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00226号。法院认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对朱某甲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00226号
  • 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浦检诉刑诉[2015]19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甲1985年至2010年受聘卫生院,1999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一直未申请注册;2011年被解聘。2012年起在其子设立的大药房内为多人从事诊断、开药、输液。卫生局于2013年11月14日、2014年1月23日两次行政处罚。2015年8月19日检查中发现其在药房内为他人输液。2015年9月8日主动投案。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朱某甲对事实不表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以前拿过医师资格证,本例因未注册、被罚两次后仍在药店行医而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医师资格证不等于已经注册、可以合法行医。
  • 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行医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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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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