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案号(2011)偃刑初字第250号。法院认定徐润申非法制造爆炸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偃刑初字第250号
- 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偃检刑诉[2011]26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徐润申因欠款同意把自家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对方在屋内制造纸雷管、黑火药,徐润申明知是非法制造爆炸物而没有制止。后发生爆炸,两人被当场炸死。现场扣押火雷管21300枚、黑火药3千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徐润申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润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小花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是把房子租给别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明知别人在自家房屋造雷管却不制止,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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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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