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真实判例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属于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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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例:为生产经营配制硝磷酸铵复合肥,缓刑
山东沂南(2015)沂南刑初字第273号:宋某甲非法制造爆炸物,系为合法生产经营提供硝磷酸铵复合肥,自首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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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例:明知他人在自家房屋制造纸雷管未制止后爆炸,缓刑
河南偃师(2011)偃刑初字第250号:徐润申明知他人在自家房屋制造纸雷管、黑火药而未制止,后发生爆炸,现场扣押火雷管21300枚、黑火药3千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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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例:用鞭炮火药和空酒瓶制成爆炸装置,缓刑
江苏南京六合(2014)六刑初字第18号:王某某用鞭炮火药、引线及空酒瓶制造爆炸装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