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玉中刑终字第143号。二审撤销无罪判决,认定高某甲构成高利转贷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者文滨律师(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玉中刑终字第143号
- 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起诉书文号(抗诉二审)
- 辩护人:者文滨律师(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月10日,高某甲以购买铁矿石为名贷款300万元后,将其中100万元出借给李某甲,约定每十天6%的利率。高某甲收取借款利息39.6万元,支付金融机构利息3.875万元,二审认定利息差额35.725万元为违法所得。一审(2015)易刑初字第43号判决无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者文滨律师提出贷款并非套取、100万元不能排除自有资金、本金未收回故没有违法所得。二审对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二审撤销无罪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犯高利转贷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说明
一审无罪,二审仍可能改成有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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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罪名对照见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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