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981刑初36号。法院认定曹桂珠拐卖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0981刑初36号
- 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东检诉刑诉[2016]63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曹桂珠怀孕后,其丈夫提议并征得同意,欲将孩子出卖。经他人居中联系,确定出卖数额为40000元。曹桂珠产下一名女婴后,对方通过中间人将40000元交给其丈夫并将女婴买走。法院另认定,此前送养双胞胎并分别收取10000元、8000元,属于收取少量营养费的民间送养,不认定为本罪。曹桂珠系从犯、坦白。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曹桂珠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系从犯并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曹桂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丈夫提议、自己只是从犯,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刚出生的孩子卖掉收巨款,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拐卖妇女、儿童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罪名对照见拐卖妇女、儿童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