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981刑初36号。法院认定曹桂珠拐卖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0981刑初36号
  • 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东检诉刑诉[2016]63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曹桂珠怀孕后,其丈夫提议并征得同意,欲将孩子出卖。经他人居中联系,确定出卖数额为40000元。曹桂珠产下一名女婴后,对方通过中间人将40000元交给其丈夫并将女婴买走。法院另认定,此前送养双胞胎并分别收取10000元、8000元,属于收取少量营养费的民间送养,不认定为本罪。曹桂珠系从犯、坦白。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曹桂珠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系从犯并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曹桂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丈夫提议、自己只是从犯,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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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罪名对照见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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