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拐卖妇女、儿童?

大白话:以出卖为目的,把妇女或者儿童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就可能构罪。你和丈夫商量后把刚出生的孩子卖给别人收40000元,或者帮人介绍购买外籍女子拿7000元好处费,或者介绍把婴儿交给他人“收养”并从中分成,就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它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容易混:收买盯的是买的人;本罪盯的是卖的人、介绍卖的人。它和拐骗儿童罪也容易混:拐骗儿童一般不是为了卖;本罪必须有出卖目的。

常见高风险场景:出卖亲生子女收取巨额钱财、介绍购买外籍妇女、居间联系婴儿“送养”并收费。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民间送养、只是介绍、已经认罪认罚,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出卖目的、属于收取少量营养费的民间送养、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江苏缓刑、浙江缓刑、广东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与丈夫合谋出卖亲生子女收取40000元,缓刑

案号:(2018)苏0981刑初36号 | 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东检诉刑诉[2016]63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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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曹桂珠犯拐卖儿童罪。公开文书记载:曹桂珠怀孕后,其丈夫提议并征得同意,欲将孩子出卖。经他人居中联系,确定出卖数额为40000元。曹桂珠产下一名女婴后,对方通过中间人将40000元交给其丈夫并将女婴买走。法院另认定,此前送养双胞胎并分别收取10000元、8000元,属于收取少量营养费的民间送养,不认定为本罪。曹桂珠系从犯、坦白。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曹桂珠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系从犯并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曹桂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丈夫提议、自己只是从犯,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介绍购买越南籍女子收取好处费7000元,缓刑

案号:(2018)浙1024刑初324号 | 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仙检公诉刑诉[2018]310号 | 辩护人:徐娅律师(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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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8]310号起诉书指控郑建设犯拐卖妇女罪。公开文书记载:郑建设应朋友请求,联系他人帮忙购买一名越南籍女子用于结婚生子,后带朋友前往交易,该女子以人民币58000元卖出,郑建设获得好处费人民币7000元。该女子后逃跑,部分款项退还。郑建设被传唤到案。辩护人徐娅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徐娅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系从犯、如实供述,建议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认定构成拐卖妇女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郑建设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帮朋友找对象、只拿了好处费,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介绍将婴儿交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缓刑

案号:(2020)粤0804刑初37号 | 法院: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广东)
起诉书:坡检未检办刑诉[2020]2号 | 辩护人:陈海萍律师(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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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未检办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陈土琼犯拐卖儿童罪。公开文书记载:产妇因无力抚养即将出生的婴儿,经陈土琼介绍联系需要“收养”的人,约定支付款项。婴儿出生后交给对方,陈土琼参与转交款项并收取其中1.5万元。后产妇一方要求索回婴儿并报警,婴儿被交还,部分赃款已退回。陈土琼系从犯,认罪认罚。辩护人陈海萍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陈海萍提出系从犯、情节较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土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明

说是介绍收养、婴儿后来被交还,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应予追诉。出卖亲生子女,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也可认定为本罪。本页江苏例收取40000元,浙江例好处费7000元,广东例从中收取1.5万元。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只是介绍、属于送养就一定不构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 客观: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并具有出卖目的。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盯的是买的一方;本罪盯的是卖的一方及居间介绍出卖的人。

本罪 vs 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一般不是为了出卖;本罪必须有出卖目的。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出卖目的,属于民间送养并只收取少量营养费;
  • 没有参与拐骗、贩卖、接送、中转;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从犯、已退赃、儿童已被交还,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拐卖妇女、儿童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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