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804刑初37号。法院认定陈土琼拐卖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陈海萍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粤0804刑初37号
  • 法院: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坡检未检办刑诉[2020]2号
  • 辩护人:陈海萍律师(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产妇因无力抚养即将出生的婴儿,经陈土琼介绍联系需要“收养”的人,约定支付款项。婴儿出生后交给对方,陈土琼参与转交款项并收取其中1.5万元。后产妇一方要求索回婴儿并报警,婴儿被交还,部分赃款已退回。陈土琼系从犯,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陈海萍提出系从犯、情节较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土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明

说是介绍收养、婴儿后来被交还,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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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罪名对照见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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