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804刑初37号。法院认定陈土琼拐卖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陈海萍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粤0804刑初37号
- 法院: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坡检未检办刑诉[2020]2号
- 辩护人:陈海萍律师(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产妇因无力抚养即将出生的婴儿,经陈土琼介绍联系需要“收养”的人,约定支付款项。婴儿出生后交给对方,陈土琼参与转交款项并收取其中1.5万元。后产妇一方要求索回婴儿并报警,婴儿被交还,部分赃款已退回。陈土琼系从犯,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陈海萍提出系从犯、情节较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土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明
说是介绍收养、婴儿后来被交还,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介绍把婴儿交给别人并收钱,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拐卖妇女、儿童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罪名对照见拐卖妇女、儿童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