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1024刑初324号。法院认定郑建设拐卖妇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徐娅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浙1024刑初324号
- 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仙检公诉刑诉[2018]310号
- 辩护人:徐娅律师(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郑建设应朋友请求,联系他人帮忙购买一名越南籍女子用于结婚生子,后带朋友前往交易,该女子以人民币58000元卖出,郑建设获得好处费人民币7000元。该女子后逃跑,部分款项退还。郑建设被传唤到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徐娅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系从犯、如实供述,建议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认定构成拐卖妇女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郑建设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帮朋友找对象、只拿了好处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介绍买人并拿好处费,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拐卖妇女、儿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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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罪名对照见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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