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海刑初字第855号。法院认定李×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海刑初字第855号
-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海检刑诉[2013]287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1月5日,李×在海淀区使用笔记本电脑,以网名在军事论坛跟帖,内容涉及重要国防战备工程的驻地、名称和性质,经鉴定系绝密级军事秘密;尚未发现给国防军事安全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后果。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自首,依法从轻并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论坛跟帖、尚未发现重大恶劣影响、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论坛跟帖把涉密内容写出去,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没注意到机密标记、钥匙交接是领导安排,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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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八条。罪名对照见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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