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威刑初字第66号。法院认定龚向宇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喻永伦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威刑初字第66号
- 法院:威信县人民法院(云南)
- 起诉书:威检公诉刑诉(2015)52号
- 辩护人:喻永伦律师(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龚向宇原系威信县林业局天保退耕办常务副主任,为做天保工程设计,把3幅1:5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扫描存入联网非涉密计算机;经鉴定属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计算机有多次连接互联网痕迹。龚向宇于2015年5月20日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龚向宇辩称有过失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电脑上有三件涉密地形图,但不能证明已经泄露国家秘密。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龚向宇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没注意到图纸上有「机密」字样、只是为了工作设计,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标有机密的地形图扫进联网电脑,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没注意到机密标记、钥匙交接是领导安排,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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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八条。罪名对照见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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