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裁定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张刑终字第13号。一审宣告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持无罪。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张刑终字第13号
  • 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 辩护人:王星河律师(北京绍嘉律师事务所)、王新宇律师(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因资金紧张曾向马某借款,具体数额不详。2010年10、11月份,马某催要借款过程中,双方签订 23份 房屋买卖合同;马某未实际交款,朱某出具合同价值 5430023 元的收款收据。2012年3月12日马某报案,3月20日立案。朱某先后被公安、法院取保候审。宣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无罪。检察院抗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星河、王新宇律师提出:先有民间借贷,后出现以房抵债合同;马某签订合同时没有支付房款,没有因签订合同受到损失;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应当宣告无罪。公开文书只记载了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一审采纳无罪意见。二审采纳辩护人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二审查明:双方有过借款、还款往来,但具体数额缺乏足够客观证据;双方对签订过23份房屋买卖合同不持异议,但各自持有的合同在内容、签订时间、签字等主要项目上不一致。现有事实不足以认定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不足以认定其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了被害人钱款。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说明

收款收据写了五百余万元,不等于法院必须按该金额定罪。本例争点是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通过合同实际取得财物。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收据金额巨大,不等于刑事诈骗已经办成。本例争点是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通过合同实际取得财物。
  • 一审无罪后检察院可以抗诉。本例二审维持无罪。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合同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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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二审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罪名对照见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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