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合同诈骗?

大白话:借着签合同、履行合同的名义骗人钱财,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它不是普通“说话骗人”,而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因为相信这份合同,把货款、预付款、货物或担保财产交给你。

刑法点名了五类常见手法:用虚构的单位或冒用别人名义签合同;拿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先履行一小部分诱使对方继续给钱;收了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其他骗取对方财物的方法。本页四川案例用的就是虚假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借款。

2. 什么情况可能只是民事纠纷,不按犯罪处理?

真有合同、真有履约或还款往来,只是后来做亏了、暂时还不上,更接近民事违约或民间借贷。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用假担保、收钱后逃匿挥霍,才更接近刑事合同诈骗。分界点是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用证据证明。本页河北案例:双方签了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高额收款收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足以认定通过合同骗到了购房款,一、二审按无罪处理。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本罪按数额和情节分三档:三年以下(含拘役、单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退赃谅解、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是常见从宽情节;假担保、逃匿、拒不退赃,处理通常更严。不能保证“退钱就没事”,也不能保证“签过合同就一定是刑事犯罪”。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看案件文书。三例分别来自河北、四川、浙江。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金额巨大,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案号:(2014)张刑终字第13号 | 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二审抗诉) | 辩护人:王星河律师(北京绍嘉律师事务所)、王新宇律师(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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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原审被告人朱某因资金紧张曾向被害人马某借款,具体数额不详。2010年10、11月份的一天,马某催要借款过程中,双方签订 23份 房屋买卖合同;马某未实际交款,朱某出具合同价值 5430023 元的收款收据。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由朱某售楼处的李某、周某填写。2012年3月12日,马某以房屋已售出、有人入住、造成损失 550 万元为由向宣化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朱某2012年8月6日被宣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日被宣化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宣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合同诈骗罪。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一审判决宣告无罪。检察院抗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李伟、任广鹏出庭,朱某及辩护人到庭,被害人马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王星河律师(北京绍嘉律师事务所)、王新宇律师(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提出:本案先有民间借贷,后出现以房抵债合同,即便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因此消灭;马某签订 23 份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支付房款,没有因签订合同受到损失;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宣告无罪。二审中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人证实 23 份售房合同交到被害人手中时均是空白的,本案是经济纠纷而非刑事案件。一审采纳无罪意见。二审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朱某本人关于高利贷、被逼签合同的辩解因无证据支持不予确认。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二审查明:双方有过借款、还款往来,但具体借款、还款数额缺乏足够客观证据;双方对签订过 23 份房屋买卖合同不持异议,但各自持有的一式两份合同在内容、签订时间、双方签字等主要项目上不一致,存在明显瑕疵,以房抵债由谁提议也各执一词。现有事实不足以认定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不足以认定其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了被害人钱款。一审认定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宣告无罪,二审认为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说明

收款收据写了五百余万元,不等于法院必须按该金额定罪。本例争点是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通过合同实际取得财物。

案例二:伪造房地产权证抵押借款,自首退赔后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川1028刑初91号 | 法院:隆昌县人民法院(四川)
起诉书:隆检公诉刑诉(2016)75号 | 辩护人:范彬律师(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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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曹岳芹谎称帮朋友刘某借款,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肖某借款 13万元 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利息 5%,期限 6 个月。借款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共计 39000 元,期限届满后未归还本金。2015年10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起诉书称其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其如实供述借款、抵押和付利息的事实。2016年1月6日被隆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将借款本金 91000 元交到隆昌县公安局;2016年8月29日赔偿肖某损失 55000 元并取得谅解。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合同诈骗罪,量刑意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检察员邓辉、代理检察员陈伟出庭,曹岳芹及辩护人范彬到庭。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曹岳芹对指控无异议,以要抚养 9 岁儿子为由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范彬律师(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提出:有自首情节,归还了全部本金,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该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并写明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用假房产证抵押,应认定为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 130000 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有自首情节,归还受害人肖某本金 130000 元及损失 55000 元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决定从宽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曹岳芹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对应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本例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因自首、退赔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不是“不构成犯罪”。

案例三:谎称代公司采购钢材,退赔谅解后宣告缓刑

案号:(2013)温乐刑初字第1196号 |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乐检刑诉(2013)71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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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2012年6月20日至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为浙江万仕发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钢材,从乐清市恒昌模具特钢有限公司骗取 28批 钢材。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钢材共价值 64429 元。案发后沈某甲退赔赃款 64429 元,返还被害单位。2012年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取保候审。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711号起诉书指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3年9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代理检察员张利娜出庭,被告人沈某甲到庭。沈某甲对查明事实无异议。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说明

本例数额被评价为“数额较大”,对应三年以下法定刑档。退赔、谅解、坦白影响了是否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意见。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同时扰乱市场秩序并侵犯公私财产。核心是: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 利用合同骗取财物 + 达到数额较大。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1. 主要依据

数额掌握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合同诈骗是诈骗的特殊类型,各地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执行标准并不相同。

2. 数额标准(全国幅度,不是各地同一道门槛)

  • 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 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不要把 3000 元或 1 万元当成全国唯一立案线,具体以案件办理地当时有效的执行标准为准。

3. 非法占有目的怎么判断

不能只看“最后没还上”。需要综合签订合同时有没有履行能力、有没有真实经营或履约行为、资金去向、是否逃匿、是否用虚假担保等,作整体判断。本页河北案例说明:仅有合同和收款收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骗取了财物、也证明不了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定罪。

4. 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依法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页四川案例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免予刑事处罚。不能据此承诺“退钱就不立案”。

六、完整量刑标准

第一档(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累犯通常不适用缓刑。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是常见从宽情节。虚假担保、收钱逃匿、拒不退赃,通常评价更重。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 客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欺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
  •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 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违约,通常不构成本罪。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合同诈骗罪 vs 诈骗罪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利用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财物的,优先评价合同诈骗;没有利用合同作为主要欺骗手段的,可能按普通诈骗处理。

合同诈骗罪 vs 民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关键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对方是否因受骗处分了财物。本页河北案例按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说明“签了合同、出了收据”本身不等于刑事诈骗。

合同诈骗罪 vs 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等:骗银行贷款、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可能构成更特殊的金融诈骗罪名,法定刑和立案标准不同,不能混用。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或不予定罪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亏损、资金链断裂、仍有履约或还款行为);
  • 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财物,对方有没有因合同处分财产;
  • 数额计算是否把案发前已返还部分错误计入;
  • 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9.2 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对照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论证情节轻微。本页四川案例在构成犯罪后仍免予刑事处罚。不能事先保证不起诉或免刑。

9.3 缓刑与罪轻

核对数额属于哪一档、假担保或逃匿等情节是否成立。退赔谅解、坦白、自首、认罪认罚是常见从宽情节。已构成累犯或拒不退赃时,不能承诺缓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查获或拘留,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合同诈骗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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