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028刑初91号。法院认定用伪造房地产权证抵押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因自首、退赔谅解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川1028刑初91号
  • 法院:隆昌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隆检公诉刑诉(2016)75号
  • 辩护人:范彬律师(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8月2日,曹某谎称帮朋友借款,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肖某借款 13万元 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利息5%,期限6个月。借款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共计 39000 元,届满后未归还本金。2015年10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6年1月6日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将借款本金 91000 元交到公安机关;2016年8月29日赔偿肖某损失 55000 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曹某对指控无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范彬律师提出:有自首情节,归还了全部本金,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定该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人民币130000元,构成合同诈骗罪。有自首情节,归还本金130000元及损失55000元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决定从宽处罚。判决: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说明

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对应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本例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因自首、退赔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不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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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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