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621刑初197号。法院认定高小松环境监管失职,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袁金平、牛玉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1621刑初197号
  • 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滨惠检公刑诉(2017)174号
  • 辩护人:袁金平、牛玉江律师(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高小松自2015年5月任乡镇环保站站长以来,辖区内非法生产富马酸的小化工企业长期存在严重污染,其多次到现场均未履行职责,在明知该企业无手续、无资质的情况下不予制止、未如实报告、未及时查处。期间非法收受该企业现金1000元。鉴定环境损害费用788.5万元,镇政府已支付废酸处置费用45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环境损害检验报告程序及内容存在瑕疵,高小松只应对其任职期间后果负责,且对非法生产进行过制止,系自首。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小松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鉴定报告有瑕疵、已经制止过、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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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八条。罪名对照见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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