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环境监管失职?

大白话:乡镇环保站长明知辖区小化工厂没手续还不管,或者包厂监管人员没盯住废酸倾倒,都可能构罪。你作为环保站长对非法生产富马酸不予制止、不报告,导致环境损害费用788.5万元,就可能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它和污染环境罪容易混:污染环境盯的是排污企业;本罪盯的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它和玩忽职守罪也不是一回事:玩忽职守是一般渎职;本罪是环境监管领域的特别规定。

常见高风险场景:对非法小化工不予制止导致环境损害788.5万元、环境监管失职后自首免刑、包厂监管未发现废酸倾倒。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鉴定报告有瑕疵、只应对任职期间负责、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监管职责、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应认定为玩忽职守、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缓刑、河南免予刑事处罚、江苏免予刑事处罚。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对非法生产富马酸不予制止致环境损害788.5万元,缓刑

案号:(2017)鲁1621刑初197号 | 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滨惠检公刑诉(2017)174号 | 辩护人:袁金平、牛玉江律师(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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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惠检公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高小松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公开文书记载:高小松自2015年5月任乡镇环保站站长以来,辖区内非法生产富马酸的小化工企业长期存在严重污染,其多次到现场均未履行职责,在明知该企业无手续、无资质的情况下不予制止、未如实报告、未及时查处,直至2016年4月被县环保局取缔。期间非法收受该企业现金1000元。鉴定环境损害费用788.5万元,镇政府已支付废酸处置费用450万元。辩护人袁金平、牛玉江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环境损害检验报告程序及内容存在瑕疵,高小松只应对其任职期间后果负责,且对非法生产进行过制止,系自首。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小松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鉴定报告有瑕疵、已经制止过、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环境监管失职后自首,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尉刑初字第293号 |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尉检诉刑诉(2015)24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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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公开文书记载马某某环境监管失职,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失职细节。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系自首,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包厂监管未盯住废酸倾倒,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4)浦环刑初字第0005号 | 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浦检诉刑诉(2014)170号 | 辩护人:朱淮玲律师(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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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孙某、张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公开文书记载:孙某、张某系县环境监察局在编人员,被确定为某钢管公司包厂责任人员。公开文书记载两次倾倒16吨废酸,涉及土壤污染及供热管道腐蚀损坏。辩护人朱淮玲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朱淮玲提出按一贯现场监管方法履职,16吨废酸不是造成326.46万元损害的唯一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若有罪则有自首,建议免刑。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按以往方法监管、不是唯一原因、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本页山东例环境损害788.5万元,河南例自首免刑,江苏例涉及废酸倾倒污染。

自首,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已经去过现场就一定不立案”。

六、完整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一年、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 客观: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 主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过失。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针对排污企业;本罪针对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本罪 vs 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一般渎职;本罪是环境监管领域的特别规定。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监管职责;
  • 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已自首、后果已部分处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自首、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环境监管失职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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