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浦环刑初字第0005号。法院认定孙某环境监管失职,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朱淮玲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浦环刑初字第0005号
- 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浦检诉刑诉(2014)170号
- 辩护人:朱淮玲律师(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张某系县环境监察局在编人员,被确定为某钢管公司包厂责任人员。公开文书记载两次倾倒16吨废酸,涉及土壤污染及供热管道腐蚀损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朱淮玲提出按一贯现场监管方法履职,16吨废酸不是造成326.46万元损害的唯一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若有罪则有自首,建议免刑。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按以往方法监管、不是唯一原因、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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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八条。罪名对照见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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