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台路刑初字第881号。法院认定徐某免予刑事处罚,耿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辩护人王新平律师、顾航萍律师(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台路刑初字第881号
  • 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路检公诉刑诉(2014)1690号
  • 辩护人:王新平律师、顾航萍律师(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耿某雇佣徐某组装燃油助力车,在包装内放置假冒“yamaha”字样,销售给丁某,非法经营额约66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新平律师提出车辆与雅马哈牌属于类似商品,不宜认定本罪。法院认为应认定同一种商品,对无罪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耿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徐某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名称不同但指向同一商品,本例仍按假冒注册商标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类似商品还是同一种商品,是常见争点,不能事先保证无罪。
  • 从犯免刑,主犯仍可能缓刑并处罚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假冒注册商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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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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