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宁刑初字第88号。法院认定杜某免予刑事处罚,宁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宁刑初字第88号
- 法院:宁阳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宁检公刑诉(2014)6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宁某甲、杜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宁某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杜某系从犯,依法可免除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宁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杜某免予刑事处罚;宁某乙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帮别人贴假商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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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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