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武刑初字第198号。法院认定刘锦生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辩护人李东方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武刑初字第198号
- 法院:武平县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武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
- 辩护人:李东方律师(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4月29日16时许,刘锦生在武平县大禾乡龙坑村街上,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顶在驾驶员钟某甲的脖子上,收缴手机并禁止报警,强制钟某甲开车往永平镇方向行驶。钟某乙下车报警后,刘锦生被抓获。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刘锦生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李东方提出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坦白情节。法院认定构成劫持汽车罪,依法减轻并坦白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锦生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是想去玩、有精神病、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因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后仍处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美工刀顶住司机脖子逼他开车,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想搭个便车、情绪激动、没有伤人,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劫持船只、汽车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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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劫持船只、汽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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